大荔磬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与陕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执异45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大荔磬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XX镇XX村XX组。
被保全人: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幢XX**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与大荔磬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大荔磬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号和查封其房屋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大荔磬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大荔磬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大荔磬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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