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秦嘉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4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息356.73万元,并支付以25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阳县人民广场东侧丰阳大酒店北楼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590元,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院依法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被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经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