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兰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8068号
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兰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7541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兰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减半后收取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54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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