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
法定代表人:朱益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炎燊、陈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清区太和镇玄真路3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7819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33510元;(三)本案仲裁费2513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7596元(申请执行人已预缴该费用被执行人应迳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法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二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的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执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谢伟诚
审判员 罗邦明
审判员 管宋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