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5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嘉晟,广东观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6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0352.27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540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俊
审判员 黄绮君
审判员 黄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