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46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振,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薛志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余额948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受理费242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02执4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梁道科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潘伟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