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82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山县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山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182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人民币9494986.58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875元。因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状况,反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阳府国用(xxxx)第xxxxx号】、【阳府国用(xxxx)第xxxxx号】。
4、拟将拍卖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县xx镇xxx社区xx路xxx号xx套商铺,已启动评估程序,但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其他案件中参与分配。
5、依职权于2018年10月16日限制了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的高消费。
6、于2018年10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阳山县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意见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山县永盈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展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