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辖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冠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南大道南华温泉旁10楼办公室101房。
法定代表人:郑泽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弘,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5民初23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材料加工合同》,约定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广州JFE退火炉平台钢结构项目”所需的钢构件,原材料由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加工并交付了所需钢结构,现因剩余材料退回问题发生争议。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涉案合同的管辖约定不清晰,且在加工行为地处理本案更方便、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裁如所请。
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材料加工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定后发生的纠纷,起诉方可向其管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韶关市曲江韶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广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