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原告***,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司机,身份证住址新丰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卢组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