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78号
原告***,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司机,身份证住址新丰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卢组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