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33民初1059号
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茶场旁。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明,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琦,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丰县英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潘某2。
第三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第三人: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龙某1。
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丰县英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韶关市新丰县宏泰新型墙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德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