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22民初86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韶关市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丰江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市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韶关市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谭海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