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33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番禺区人,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430××××××××××××690。
原告***诉被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2月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