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广东省新丰县丰城镇大道****号综合大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丰江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23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29日签收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至今未收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