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8847号
原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原牛场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
负责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
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村村委会副主任,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东和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太路南昌东公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潇,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东和资产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