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1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佳莲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中山口路21号佳莲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负责人:**,党委委员、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市民活动中心副主任,住该单位宿舍。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佳莲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0元,减半收取391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南七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