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执恢22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我院于2022年11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共计2069480.49元。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赛 审判员  金 路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