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5135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王 阳 审 判 员  吕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