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5135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王 阳
审 判 员 吕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