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奇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647号
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8206450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映山河36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温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姗,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905720X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11-917。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