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647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奇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64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8206450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映山河****。
法定代表人:温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姗,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奇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905720XG,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11-917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奇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880元,由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