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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之财产保全担保人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742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北村北门东大街24号。 被申请人:济南万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北村北门东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鑫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北村北门东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万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鑫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鑫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金额45万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万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鑫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