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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3民初594号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与新兴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社职工。
被告:何保安,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女,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中心大楼(农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4407525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保安、**、***、***、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