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民初95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昭平台库区乡婆娑街(中心幼儿园)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44075259Q。
法定代表人:孙晓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敏,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4月19日,***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974,554元,由平顶山市全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