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2民初11007-1号
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黎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牛首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阴殿卿,系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鑫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