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82执恢24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住所地:汝州市。
代表人***,男,系该矿矿长。
案由: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置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2014)汝民初字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我院于2016年4月11日下发了(2016)豫0482执恢2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名下的对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所有的帕萨特牌(号牌为豫DMR966)一辆予以扣押。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所有的帕萨特牌(号牌为豫DMR966)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