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2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霞路2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孟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双龙,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郭路333号54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本院作出(2021)苏0508民初29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并与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1)苏0508民初29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