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410路宽、***与**、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2410号
原告:路宽,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女,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炯,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萍,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霞路****。
法定代表人:孟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原告路宽、***与被告**、苏州怀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路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路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小芳
书 记 员  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