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9446泰州市**区云飞五金电器厂与***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446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区云飞五金电器厂,住所地泰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区云飞五金电器厂与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区云飞五金电器厂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区云飞五金电器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区云飞五金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