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419号
申请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金税大厦531室。
法定代表人:缪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郁强。
被申请人:***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郁江清。
被申请人:***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市金港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申请人:***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瞿旭华。
被申请人:郁江清,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申请人:秦红,女,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申请人:***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郁江清。
申请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郁江清、秦红、***、***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