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419号之二
原告: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金税大厦531室。
法定代表人:缪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郁强。
被告:***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市金港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告:***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瞿旭华。
被告:***,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告:秦红,女,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告:郁东亮,男,198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被告:***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长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红、郁东亮、***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64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红、郁东亮、***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二者的财产保全措施。
另外,原告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余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市金港镇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39.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解除对***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长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秦红、郁东亮、***市久盛化学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65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文君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