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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91财保17号 申请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xx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19Q。 法定代表人:黄轶。 被申请人: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省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3X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凯发新泉自来水(德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1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临港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84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的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凯发新泉自来水(德州)有限公司、山东临港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8,084,050.87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绿色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凯发新泉自来水(德州)有限公司、山东临港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98,084,050.8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沈洋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