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25民初85号
原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795043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云南城投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9593XT。
法定代表人焦军,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和成国际****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60587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47元,减半收取12323.50元,由原告青岛国电蓝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