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执126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
法定达标人:万钧,该公司的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兴安镇城区兴桂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709143016。
被执行人:桂林城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禾家村委社田江村(地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BN3X6M6。
法定代表人:彭辉玲,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莫秋明,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大埠村大埠屯15队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519730518093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城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莫秋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林城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莫秋明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未付租金569608.44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2.执行费8136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在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金融、车管、不动产、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桂林城建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桂C×××××、桂C×××××、桂C×××××、桂C×××××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经评估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对上述动产进行公开拍卖,经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夏建华以人民币73800元的最高价竞得桂C×××××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交清款项,其余三辆车因无人竟买而流拍。2021年10月2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对上述动产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买受人桂林桂怡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最高价112840元、109600元、112320元竞得桂C×××××、桂C×××××、桂C×××××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三辆并交清款项合计所得拍卖款408560元,该款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各项请求。同时,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1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至此,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为392339元,尚未执行标的为本金177269.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025元。现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湘
审判员 许卫锦
审判员 黄振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