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包执字第0105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
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利息271381元(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5日,以4237208元为基数;2009年1月6日至12日,以418208元为基数;2009年1月13日至19日,以1687208元为基数;2009年1月20日至9月2日,以1387208元为基数;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2月10日,以1007208元为基数;2010年2月11日至2011年10月12日,以807208元为基数;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3月15日止,以747208元为基数;上述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执行费3970元,合计2753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二十七万五千三百五十一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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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