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21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媛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