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9231号
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北路盐业大厦82-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43436。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勤,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园西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8912249N。
法定代表人:王炳礼,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与潜山路交口333号新地中心6幢办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3735L。
法定代表人:高玉,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合肥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 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