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670号
申请人:****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哈密市伊州区中山南路大十字商业街3号楼46号门面,法人:崔建民。
被执行人:**,1980年07月10日出生,地址: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977.5元,执行费48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私下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约定2022年年底之前分期履行完毕,向我院提交一份协议书,申请人****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结案处理。并向申请人黄风有进行书面笔录及记录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需恢复执行,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逾期不予申请,不利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3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龙世伦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