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3818号之一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173850。
法定代表人:焦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鹏宇天下城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151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红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