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3818号之二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173850。
法定代表人:焦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鹏宇天下城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1514F。
法定代表人:朱新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3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19733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本案撤诉后,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19733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殷红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