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3818号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173850。
法定代表人:焦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鹏宇天下城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1514F。
法定代表人:朱新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319733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19733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殷红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