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187号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2103号。
法定代表人:焦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乾,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州市向阳路北侧永安街东。
法定代表人:徐旭辉。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9元,减半收取计11679.5元,由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应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杉杉
书记员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