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荥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305号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46173850,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
法定代表人:焦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纯、尹晶晶,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66KT8M,住所地,住所地荥阳市建设管理局院内iv>
法定代表人:刘胜勇,董事长。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2月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丹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