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1316号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3号楼2103号。
法定代表人:焦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浩,男,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5元,减半收取计2133元,由原告河南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康月婷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