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2196号
原告: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产业大厦7层(707-4)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挪,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超,系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加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