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131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龙,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告:杨绪斌,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被告:安徽省寿县金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北内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7467722500。
法定代表人:毕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杨绪斌、安徽省寿县金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家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