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大理市凤仪镇鸿达钢管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901执异14号
在本院执行大理市凤仪镇鸿达钢管租赁服务部、大理市鑫鑫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瑞金市分公司、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20)云2901执2289号】,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长征支行28×××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509.80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由于本案需要调查取证,报请本院院长延长期限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从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赣州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于都县劳动监察局证明原件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赣州银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等证据材料来看,本案冻结的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长征支行28×××55账户,系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为保障支付其承建于都县《隆桂城》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而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不是基于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承建于都县《隆桂城》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此,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就本案冻结赣州银行长征支行28×××55账户内存款提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的大理市凤仪镇鸿达钢管租赁服务部、大理市鑫鑫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瑞金市分公司、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云2901执2289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0)云2901执2289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以人民币660509.80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于都长征支行营业部28×××55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撤销本院(2020)云2901执2289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关于对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长征支行28×××5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60509.80元的冻结。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鹏飞 审判员  徐 祥 审判员  田艳丽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