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24执恢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荣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于2021年4月份起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兰坪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有收入,本院依法提取了5,422,147.1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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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 戈
法官助理 曾文新
书 记 员 阳闻琦
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