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2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光电产业聚集区鼎鑫钢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6WNPE0X。
法定代表人:王海红,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芬,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万张街道康庄村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PUL575L。
法定代表人:张培园,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942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因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本案在审理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经查现有存款7264.2元,本院已于扣划,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他无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支付机构存款、车辆、房地产权等财产信息;
三、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在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山东巨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以该笔债务并不存在为由提出异议,故该到期债权无法执行。
四、本院通过委托调查向山东省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六、经关联全省案件,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件,正在执行程序中;保全案件2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1件、保全完毕1件。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有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货款30942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济宁万川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源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