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697号
原告:上海燊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B90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大港路505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燊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智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燊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燊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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