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211号之一
原告: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边社区天河工业区星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东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梓灏,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健,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相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福勇。
被告:李福勇,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李福勇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3.59元、案件申请费262.87元,合计共46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