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211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边社区天河工业区星河西路5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何东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梓灏,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健,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相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8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博稳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8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262.87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嘉燕